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浙江宏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徐成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吴世志与浙江宏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吴世志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浙江宸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成玉、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04民初26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宸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徐成玉 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04民初2673号徐成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宸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成玉、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67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成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宸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29093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二、被告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成玉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部分的25%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徐成玉、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664元,由被告徐成玉、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徐成玉、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被告徐成玉、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6-12-29 |
2 |
原告浙江宸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成玉、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04民初26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宸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徐成玉 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04民初2673号徐成玉、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宸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成玉、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式文书告知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成玉向原告归还290930,并从原告起诉开始按年利率6%的标准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日止);被告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李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文莉、李蓓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1月25日9时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6-09-0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