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莫胤就、深圳星荟丽格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3执485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莫胤就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7 |
2 |
深圳星荟丽格医疗美容诊所、莫胤就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1964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星荟丽格医疗美容诊所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4-27 |
3 |
鲁亚琴与深圳科美门诊部、前海联合丽格(深圳)整形美容医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3民初30222号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鲁亚琴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6-15 |
4 |
深圳科美丽格门诊部、高翔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终644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科美丽格门诊部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0-17 |
5 |
高翔与深圳科美丽格门诊部、深圳科美医疗技术交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303民初1236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高翔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18-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0303民初30222号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3民初302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鲁亚琴 被告- 深圳科美门诊部 前海联合丽格(深圳)整形美容医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星荟丽格医疗美容诊所 收起
...
展开
|
前海联合丽格(深圳)整形美容医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告鲁亚琴诉被告深圳科美门诊部、前海联合丽格(深圳)整形美容医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星荟丽格医疗美容诊所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深圳科美门诊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亚琴支付4万元;二、被告深圳科美门诊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亚琴支付违约金2.4万元;三、被告前海联合丽格(深圳)整形美容医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科美门诊部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鲁亚琴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深圳科美门诊部、前海联合丽格(深圳)整形美容医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376元,由原告承担2924元。原告已预交的13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通知你方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步公布在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联系人:邹助理0755-22725137。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4-15 |
2 |
(2019)粤0303民初30222号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3民初302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鲁亚琴 被告- 深圳科美门诊部 前海联合丽格(深圳)整形美容医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星荟丽格医疗美容诊所 收起
...
展开
|
深圳科美门诊部、前海联合丽格(深圳)整形美容医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星荟丽格医疗美容诊所:本院受理原告鲁亚琴诉被告深圳科美门诊部、前海联合丽格(深圳)整形美容医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星荟丽格医疗美容诊所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30222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指定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2月2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29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在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1-2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