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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成国际

    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8栋1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商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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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3562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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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1-01-01
    2

    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王梓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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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2493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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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05 2020-12-20
    3

    何日升、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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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保1734号 其他案由

    原告-何日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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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03 2020-07-01
    4

    东莞云彩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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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3175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云彩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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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3 2020-09-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6049号送达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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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60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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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049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604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品牌进驻服务协议》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服务费及综合管理费共计人民币84670.56元(计算至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场地交还原告之日2020年5月9日止);3、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水电费共计人民币15649.53元;4、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综合管理费等费用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拖欠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违约金为14491.51元);判令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全部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陈彩红电话:0755-866083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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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2

    (2020)粤0305民初267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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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672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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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726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672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干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品牌进驻服务协议》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服务费及综合管理费共计人民币94062.28元(计算至被告一将场地交还原告之日2020年5月9日止)。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水电费共计人民币11808.63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综合管理费等费用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拖欠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违约金为5704.34元)。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22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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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3

    (2020)粤0305民初26883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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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68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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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883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688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品牌进驻服务协议》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服务费及综合管理费共计人民币84670.56元(计算至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场地交还原告之日2020年5月9日止)。3、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水电费共计人民币15649.53元。4、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综合管理费等费用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拖欠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违约金为5143.88元)。5、判令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8日09时30分在第09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梁惠雅电话:0755-8660834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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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4

    (2020)粤0305民初26883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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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68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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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883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688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品牌进驻服务协议》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服务费及综合管理费共计人民币84670.56元(计算至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场地交还原告之日2020年5月9日止)。3、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水电费共计人民币15649.53元。4、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综合管理费等费用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拖欠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违约金为5143.88元)。5、判令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8日09时30分在第09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梁惠雅电话:0755-8660834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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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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