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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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河源市皓天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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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240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河源市皓天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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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15 |
2 |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河源市皓天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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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90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河源市皓天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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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5-19 |
3 |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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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6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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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02 |
4 |
(2021)粤1972执4287号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毅腾电子有限公司;周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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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42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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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6-02 |
5 |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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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20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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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6-22 |
6 |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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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72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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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6-22 |
7 |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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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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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2-23 |
8 |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周安平、东莞市毅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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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8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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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2-26 |
9 |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亿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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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20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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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6 |
10 |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源动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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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9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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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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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6民初87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宏鑫鼎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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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7-05-09 |
2 | (2017)粤0306民初87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宏鑫鼎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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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7-05-09 |
3 | (2016)粤0305民初10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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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7-03-28 |
4 | (2016)粤0305民初10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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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7-03-28 |
5 | (2016)粤0305民初10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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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6-10-30 |
6 | (2016)粤0305民初10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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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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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6-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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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263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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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63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普瑞达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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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26395号深圳普瑞达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56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263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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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2 |
(2020)粤1972执2371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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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3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 赵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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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371号《限制消费令》公告更新时间:2020-05-15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2371号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赵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赵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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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3 |
(2019)粤1972执11954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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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19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汇盈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王淑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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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1954号深圳市汇盈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王淑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盈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王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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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4 |
(2019)粤1972执1195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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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19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汇盈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王淑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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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1954号深圳市汇盈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王淑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盈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王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2470.76元、利息2900元、迟延履行利息452元、诉讼费3349.5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88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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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5 |
(2019)粤1972民初1372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赵伟(31010219650210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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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7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 赵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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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729号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赵伟(31010219650210XXXX):原告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兆森科技有限公司、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928924.28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其中2018年4月货款1148.22元从2018年6月1日开始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8元;其中2018年5月货款241896.95元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000元;其中2018年6月货款396167.08元从2018年8月1日开始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079元;其中2018年7月货款199083.8元从2018年9月1日开始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855元;其中2018年8月货款16748元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16元;其中2018年9月货款54349.9元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77元;其中2018年10月货款19530.25元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9日11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七审判庭(长安镇莲湖路55号新安居委会内)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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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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