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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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苗培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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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1171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苗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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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4 |
2 |
苏鹏旭与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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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4911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苏鹏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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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9-28 |
3 |
丁原林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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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899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丁原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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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7-13 |
4 |
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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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19313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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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2 |
5 |
王亮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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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576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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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5-20 |
6 |
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丰科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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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民初183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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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1 |
7 |
江柳青与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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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646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柳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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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8-20 |
8 |
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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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646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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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1-11 |
9 |
西藏芳晟投资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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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1686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西藏芳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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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11 |
10 |
宋宏亮与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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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348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宋宏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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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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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92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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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24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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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247号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9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的租金82400元;二、被告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分别自欠付当月1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依次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提前解约补偿金65920元;四、被告北京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中央空调系统维护费、电费、服务费、水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共计12905.31元及违约金(以12905.3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科能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96元,由原告负担165.69元,被告负担1749.27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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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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