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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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铨与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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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74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浩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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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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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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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63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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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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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超越、吴洽威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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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6026号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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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3-17 | 2017-05-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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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311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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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112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智选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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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智选广告有限公司诉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智选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316.8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316.82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3元,合计531元(原告中山市智选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智选广告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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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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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112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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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112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智选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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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智选广告有限公司诉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丹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笑珍,安健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黄英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20316.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316.82元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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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3 |
(2021)粤2071执保14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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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14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智选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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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智选广告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1121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14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0316.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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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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