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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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智博测绘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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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33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智博测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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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1-16 | 2019-04-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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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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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33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智博测绘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华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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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智博测绘有限公司与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准许原告广西智博测绘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1.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还原告广西智博测绘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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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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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33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智博测绘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华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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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1331号原告广西智博测绘有限公司诉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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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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