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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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鑫凯飞经贸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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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9执恢6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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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5 |
2 |
北京鑫凯飞经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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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9执恢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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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4 |
3 |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霞,宋倩,段娟执行异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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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执异18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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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21 |
4 |
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与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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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829民初4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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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县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18 |
5 |
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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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829执保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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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05 |
6 |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诚景洋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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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执54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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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29 |
7 |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霞、宋倩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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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0202民初124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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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2-21 |
8 |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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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102民初140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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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9-04 |
9 |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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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33549号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当事人-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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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7-20 |
10 |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诚景洋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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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执548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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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2-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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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津0116民初6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诚景洋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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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11-19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诚景洋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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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9-02-03 |
3 | (2018)津02民终69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宁夏诚景洋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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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06 | 2019-01-20 |
4 | (2018)津0116民初864号 | - |
原告-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诚景洋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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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8-09-22 |
5 | (2018)津0116民初8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德宸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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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8-08-23 |
6 | (2018)津0116民初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诚景洋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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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8-08-23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诚景洋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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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8-04-03 |
8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德宸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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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8-04-03 |
9 | (2017)京0115民初117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索特经贸有限公司 福建祺源化学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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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8-01-14 |
10 | (2017)京0115民初117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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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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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民初18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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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33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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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33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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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2 |
(2021)云0111民初18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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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1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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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18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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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3 |
(2021)云0111民初18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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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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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30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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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4 |
(2021)云0111民初18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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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3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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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32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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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5 |
(2021)云0111民初18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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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1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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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16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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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6 |
(2021)云0111民初18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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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2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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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26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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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7 |
(2021)云0111民初17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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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79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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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790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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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8 |
(2021)云0111民初17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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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79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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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798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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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9 |
(2021)云0111民初18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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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3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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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31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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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10 |
(2021)云0111民初18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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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2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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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22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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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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