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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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沈美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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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宁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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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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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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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宁波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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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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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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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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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与吴伟亮、朱杏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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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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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杭州萧山艳阳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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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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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章纪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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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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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吴伟亮、朱杏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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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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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许恩湛、王官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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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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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朱纪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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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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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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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9民初98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永宁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艳阳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沈美英 朱嗣芳 朱纪昌 杨建苗 陈利华 杨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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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7-01-22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永宁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艳阳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沈美英 朱嗣芳 朱纪昌 杨建苗 陈利华 杨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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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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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9民初5665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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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5665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 许恩湛 当事人-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韩卒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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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本院受理原告许恩湛诉被告韩卒、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5665号许恩湛民事上诉状和补充证据。许恩湛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韩卒于2014年7月29日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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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2 |
(2018)浙0109民初5792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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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5792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 裘光利 当事人-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韩卒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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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本院受理原告裘光利诉被告韩卒、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5792号原告裘光利民事上诉状和补充证据。裘光利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韩卒于2014年7月29日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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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3 |
(2018)浙0109民初5797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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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5797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 王官林 当事人-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韩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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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本院受理原告王官林诉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韩卒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5797号原告王官林民事上诉状和补充证据。王官林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韩卒于2014年7月29日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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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4 |
(2018)浙0109民初566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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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5665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 许恩湛 当事人- 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韩卒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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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本院受理原告许恩湛诉被告韩卒、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第三人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许恩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许恩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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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5 |
(2018)浙0109民初579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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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5792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 裘光利 当事人- 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韩卒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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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本院受理原告裘光利诉被告韩卒、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第三人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裘光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裘光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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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6 |
(2018)浙0109民初579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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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5797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 王官林 当事人- 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韩卒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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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本院受理原告王官林诉被告韩卒、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第三人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王官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官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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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7 |
(2018)浙0109民初5261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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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5261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 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韩卒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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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本院受理原告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卒、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第三人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浙0109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韩卒于2014年7月29日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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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8 |
(2018)浙0109民初526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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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5261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 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韩卒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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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本院受理原告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卒、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第三人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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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9 |
(2016)浙0109民初989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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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8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永宁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艳阳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沈美英 朱嗣芳 朱纪昌 杨建苗 陈利华 杨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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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苗、陈利华、杨建文: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艳阳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沈美英、朱嗣芳、朱纪昌、杨建苗、陈利华、杨建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9民初9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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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
10 |
(2016)浙0109民初989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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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8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永宁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艳阳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 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 沈美英 朱嗣芳 朱纪昌 杨建苗 陈利华 杨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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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苗、陈利华、杨建文: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艳阳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澳福纺织(杭州)有限公司、滨海宝利德化工有限公司、沈美英、朱嗣芳、朱纪昌、杨建苗、陈利华、杨建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9民初9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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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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