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会市监处字{2019}8号 | 会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虽然经依法登记注册,但未按照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合法经营,而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公司日常经营开销,并进行高利高贷,以获取非法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六)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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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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