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22号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22号当事人:台州华沃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DW8T03E(1/1)住址: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外叶村法定代表人:叶兰鲍性别:男出生年月:1978年05月身份证号码:332627********1054联系电话:13666457777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外叶村外叶60号经查明,2020年8月31日19时54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玉城中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台州华沃果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占用城市道路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296、298、300、302号一楼的台州华沃果业有限公司(店招:水果直销批发行)前道路上摆放水果。具体摆放物品:两筐橘子,两筐西瓜,一筐山竹。经测量摆放物品面积为2.5平方米(长2.5米、宽1米)。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台州华沃果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地点、时间和现场情况;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承认存在其公司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证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证据四: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确认的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2020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台州华沃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2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和与之对应的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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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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