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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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恒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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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26民初13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恒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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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6 |
2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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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执286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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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1-01-05 |
3 |
汪正龙、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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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执3032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汪正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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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21 |
4 |
海宁市科创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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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执3444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科创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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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21 |
5 |
陈晓东、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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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执2137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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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21 |
6 |
许鸣华、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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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执2204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许鸣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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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21 |
7 |
陈晓东、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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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破申2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陈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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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2 |
8 |
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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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21民初590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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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5-20 |
9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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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执201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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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15 |
10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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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执2232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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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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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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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11-11 |
2 | (2018)内0621民初590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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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G31 | 2020-11-01 |
3 | (2020)冀0426民初44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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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涉县人民法院 | G16 | 2020-07-26 |
4 | (2019)内0621民初590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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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G78 | 2020-07-05 |
5 | -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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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涉县人民法院 | G114 | 2020-03-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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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481执2232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9 | 详情 |
2 | (2020)浙0481执2040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5 | 详情 |
3 | (2020)浙0481执2013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1 | 详情 |
4 | (2020)浙0481执817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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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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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汪正龙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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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汪正龙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0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计人民币13411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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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2 |
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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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艾光辉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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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艾光辉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计人民币41920.3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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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3 |
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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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6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艾光辉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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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艾光辉与你单位追索工资等争议一案(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20年6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康乐路158号(党校西侧)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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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4 |
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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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汪正龙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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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汪正龙与你单位追索工资等争议一案(浙海宁劳人仲案(2020)28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20年6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康乐路158号(党校西侧)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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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5 |
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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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9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陈晓东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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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陈晓东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陈晓东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计人民币28435.0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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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6 |
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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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6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张雪平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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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雪平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张雪平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共计人民币122537.9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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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7 |
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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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许鸣华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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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许鸣华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许鸣华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计人民币53145.12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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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8 |
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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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许鸣华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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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许鸣华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20年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康乐路158号(党校西侧)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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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9 |
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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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6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张雪平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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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张雪平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6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20年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康乐路158号(党校西侧)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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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10 |
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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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9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陈晓东 被告- 嘉兴恒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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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陈晓东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浙海宁劳人仲案〔2019〕65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20年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康乐路158号(党校西侧)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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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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