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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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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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14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区广播电视台 被告- 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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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147号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20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潜龙路86号的房屋内腾退;二、被告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广播电视台租金1104000元,以及截至2016年11月底的水电费227927.72元,共计1331927.72元,并按年租金552000元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4503元,由被告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联系人:熊兴华、朱浩荣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710室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34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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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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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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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14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区广播电视台 被告- 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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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147号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宁波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12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熊兴华、朱浩荣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710室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34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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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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