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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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3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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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3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佳特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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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6306号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洋与被告赖伟坚、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佳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莫宝军、何超孟、姚辉、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3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刘洋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6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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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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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3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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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3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洋 被告- 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佳特投资有限公司 赖伟坚 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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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6306号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刘洋与被告赖伟坚、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佳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莫宝军、何超孟、周强、姚辉、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6306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2021)粤0303民初630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9日14时3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法院联系人:欧晓旋电话:0755-251698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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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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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3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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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3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洋 被告-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佳特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赖伟坚 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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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6306号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佳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原告刘洋与被告赖伟坚、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佳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63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731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4565.5元;(以73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3.判令原告依法行使抵押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车辆牌照号:粤B52ES9、粤B97JQ3、粤BF79896、粤BF77828,粤BF77289,粤BF77908,车辆VIN码:LFMA180C4J0117976、LFMA180C3J0128810、LSJW56768JG089915、LSJW56767JG074273、LSJW5676XJG082013、LSJW56766JG089282),并对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7000元;6.判令被告一承担诉讼费;7.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以上金额暂合计84665.5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2日10时0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罗慧妍电话:0755-2272501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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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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