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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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横琴天际远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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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7101执549号 | - |
申请执行人-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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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19-12-03 | 202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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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与横琴天际远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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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7101民初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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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19-07-11 | 2019-07-30 |
3 |
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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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4民初221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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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05-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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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7101民初88号原告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横琴天际远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710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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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7101民初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横琴天际远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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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7101民初88号原告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横琴天际远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710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与横琴天际远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机体(退役)购买协议》;二、被告横琴天际远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订金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横琴天际远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该款原告已预缴,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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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2 |
关于原告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横琴天际远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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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7101民初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横琴天际远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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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7101民初88号原告四川傲势乐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横琴天际远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体(退役)购买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订金100万元,并以该订金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订金全部返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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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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