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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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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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2535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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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15 |
2 |
黄泳仪、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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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968、1996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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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10 |
3 |
黄泳仪与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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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3596、368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黄泳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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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1-03 |
4 |
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恒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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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1073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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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1-07 |
5 |
天津市恒田贸易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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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98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恒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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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1-03 |
6 |
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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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异131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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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20-05-06 |
7 |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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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执复14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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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08 | 2019-12-03 |
8 |
天津市恒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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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96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市恒田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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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07-31 |
9 |
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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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异161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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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06-30 |
10 |
天津市恒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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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91民初17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市恒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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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8-09-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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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5民初343号原告黄泳仪诉被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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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民初34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泳仪 被告- 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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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5民初343号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泳仪诉被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2楼2层X2078(仅限办公用途)(H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8119980224213X)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而克扣的月度工资额,即2020年3月1日至31日克扣的工资收入20850.83元;2020年4月1日至30日被克扣的工资收入21745.95元;2020年5月1日至31日被克扣的工资收入22868.83元;合计应支付克扣工资差额总计为65465.2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万顷沙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联系人:何炎辉、石豪楠联系电话:020-84525676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万顷沙人民法庭)537906032021-02-0816:45:36:640(2021)粤0115民初343号原告黄泳仪诉被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公告,广州市,被告,送达,广东省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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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2 |
(2021)粤0115民初325号原告黄泳仪诉被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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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民初325号 | - |
原告- 黄泳仪 当事人- 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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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5民初325号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泳仪诉被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2楼2层X2078(仅限办公用途)(H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8119980224213X)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万顷沙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联系人:何炎辉、石豪楠联系电话:020-84525676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万顷沙人民法庭)537906022021-02-0816:45:33:680(2021)粤0115民初325号原告黄泳仪诉被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原告,被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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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3 |
上诉人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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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55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李岷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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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5541号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5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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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4 |
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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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55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李岷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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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5541号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8时45分-10时在第49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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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5 |
(2019)粤0105执保1516号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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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保1516号 | - |
原告- 天津市恒田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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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执保1516号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天津市恒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5执保1516号【原案号(2018)粤0105民初1606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0224372020-01-1014:29:12: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19)粤0105执保1516号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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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6 |
(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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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李岷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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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栋1单元10层9号,法定代表人:姚小林】:本院受理(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原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对(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一:将原审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计算标准改判为“自提货次日起超过60天回款按照22.5元/吨*天”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三、本案原审、二审判决诉讼费而被告1承担;四、判令被告2对本案欠款、违约金及原审、二审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被告2将其实际持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村中路北的物业具有的财产性收益在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内向上诉人进行清偿。现因被告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29833742019-12-1914:34:43:0联系人:曹子彦、杨晓燕(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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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7 |
(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原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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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李岷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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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栋1单元10层9号,法定代表人:姚小林】:本院受理(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原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5448.16元,并对该欠付货款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向原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43元由原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70元,被告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6773元。被告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经办人:曹子彦、杨晓燕联系电话:020-83005431或020-83005433529492452019-12-0210:10:42:337(2019)粤0105民初17310号原告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仕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受理,原告,期间1153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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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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