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苍人社监罚字【2016】10号 | 县人力社保局 |
违法事实:存在向李某等18名员工以风险金的名义非法收取2000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处罚结果:责令向18名劳动者本人退还风险金。给予以风险金名义收取财物的18名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即罚款壹万捌仟元整(即18000元)。 履行方式: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苍南县支行,缴款账号10045145361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履行期限:被处罚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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