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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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坤权与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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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4民初15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肖坤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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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5 |
2 |
谢俊贤,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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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4民特4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谢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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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3 |
3 |
应轶,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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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4民特39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应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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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3 |
4 |
黄卫华,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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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4民特4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黄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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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3 |
5 |
刘清志,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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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4民特55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刘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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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3 |
6 |
刘邦会,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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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4民特50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刘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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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3 |
7 |
余秦,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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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4民特49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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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3 |
8 |
赵良学,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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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4民特48号 | - |
当事人-赵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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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3 |
9 |
尹显科,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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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4民特5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尹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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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3 |
10 |
刘燕,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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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4民特40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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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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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川0304执147号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14 | 详情 |
2 | (2022)川0304执67号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1 | 详情 |
3 | (2021)川0304执811号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08 | 详情 |
4 | (2021)川0304执809号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08 | 详情 |
5 | (2021)川0304执676号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3 | 详情 |
6 | (2021)川0304执641号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7 | 详情 |
7 | (2021)川0304执446号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3 | 详情 |
8 | (2021)川0105执544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9 | (2021)川0302执617号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10 | (2021)川0302执616号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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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57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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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57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咨光 被告- 自贡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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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陈咨光申请执行自贡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57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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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2 |
(2019)川0304民初1288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孙显平、夏冰、杨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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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4民初12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 孙显平 夏冰 杨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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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1288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孙显平、夏冰、杨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归还原告为其代偿雷翔出借款项6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94119.65元(按合同计算至2019年6月5日);2、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违约金18万元;3、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4、以上合计1074119.65元。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含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诉权等)、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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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3 |
(2019)川0304民初1491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孙显平、夏冰、杨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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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4民初14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 孙显平 夏冰 杨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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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1491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孙显平、夏冰、杨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本金32.32万元及按(2016)川0304民初635号计息方式至2019年7月8日止的利息27.2429万元及后期利息,并支付原告违约金9.696万元,合计69.2589万元整;2、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含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诉权等)、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6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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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4 |
(2019)川0107民初6500号原告相金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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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65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相金干 被告- 自贡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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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6500号原告相金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自贡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000元及2014年10月18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000元;二、判令被告自贡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立即支付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9年3月6日的逾期还款的利息60432元和违约金18720元及以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7日起算至结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三、判令被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自贡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14时在本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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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5 |
(2019)川0302民初2031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被告潘忠良、李春兰、潘忠泽、何晓霞、江萍、古立勇、刘凡英、郑伟、自贡市树志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创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贡市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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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2民初20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 被告- 潘忠良 李春兰 潘忠泽 何晓霞 江萍 古立勇 刘凡英 郑伟 自贡市树志实业有限公司 自贡市创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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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2民初2031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被告潘忠良、李春兰、潘忠泽、何晓霞、江萍、古立勇、刘凡英、郑伟、自贡市树志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创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潘忠良、李春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江萍、古立勇、刘凡英、郑伟、自贡市树志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创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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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6 |
(2019)川0104民初53号原告卢林富与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信晟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李远阜、韦洪波、周孝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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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卢林富 被告- 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信晟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李远阜 韦洪波 周孝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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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3号原告卢林富与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信晟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李远阜、韦洪波、周孝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林富对被告成都信晟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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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7 |
(2019)川0302民初1917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被告李静玲、王评、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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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2民初19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 被告- 李静玲 王评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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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2民初1917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被告李静玲、王评、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静玲、王评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贷款实际划付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并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李静玲、王评所有的位于贡井区筱溪街青杠林居委会荣光组团3号房1层3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32702717号)房屋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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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8 |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1031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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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4民初10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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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1031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上述被告归还原告为其代偿周雪玲出借款项17.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75191.83元,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违约金5.25万元,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以上合计302691.83元。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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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9 |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1031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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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4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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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1031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上述被告归还原告为其代偿周雪玲出借款项17.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75191.83元,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违约金5.25万元,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以上合计302691.83元。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原告请求上述被告归还原告为其代偿周雪玲出借款项17.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75191.83元,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违约金5.25万元,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以上合计302691.83元。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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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10 |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1029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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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410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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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1029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涌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上述被告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王应富出借款项14.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64083.09元,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违约金4.35万元,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以上合计252583.09元。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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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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