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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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10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山外图书有限公司、刘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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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1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忠国 广州市山外图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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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2106号广州市山外图书有限公司、刘忠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山外图书有限公司、刘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山外图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9188.14元;2、被告广州市山外图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9442.72元(以99188.14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76639.37元;自2019年8月20日期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四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6日为22803.35元);3、被告刘忠国对被告广州市山外图书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4时整于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538668782021-04-0915:05:02:166(2021)粤0113民初210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山外图书有限公司、刘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有限公司,支付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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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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