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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煜哲商业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306K10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郭志昂、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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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财保45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申请人-郭志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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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5-02
    2

    钟灵毓杰与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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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2000号 合同纠纷

    原告-钟灵毓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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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6-29
    3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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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特52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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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4-19
    4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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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特5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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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4-19
    5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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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特1265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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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4 2021-04-19
    6

    王萍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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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财保242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王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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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20
    7

    王芳、吴洪盛、何玉煜、黄宇、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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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保1682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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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2-31
    8

    范思华、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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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财保155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范思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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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0-16 2020-12-25
    9

    范思华、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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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保1596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范思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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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0-16 2020-12-18
    10

    陈心怡与吴洪盛,何玉煜,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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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320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陈心怡
    吴洪盛
    何玉煜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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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7-17 2021-03-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161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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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61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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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128号吴洪盛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韩枫与被告吴洪盛、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61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款项人民币45万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现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为4654.85元;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计算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现暂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为6706.45元;四、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3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违约金,现暂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为2160元;五、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判决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数额共计:463,521.3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梦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9日17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粤海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联系人:张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954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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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2

    (2021)粤0304民初37247号送达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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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724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煜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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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7247号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煜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余文标:本院受理原告赵早红诉被告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洪盛、深圳煜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威、王惠、刘奎良、黄宇、余文标、何玉煜、吴海波、吴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深圳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拖欠的投资收益人民币56145.83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91.67元(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10.5%计算,自2021年5月7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30日为291.67元);二、判令被告二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吴洪盛、判决被告五深圳煜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六刘奎良、被告七李威、被告八王惠、被告九黄宇、被告十余文标、被告十一何玉煜、被告十二吴海波、被告十三吴桐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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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3

    (2021)粤0391执23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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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0030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王芳 当事人-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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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芳与你(单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3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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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4

    (2021)粤0304民初242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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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2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赖东阳 被告-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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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230号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赖东阳诉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700000元;2、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款每月4958.33元,直至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付清全部投资款本金为止;自2020年11月15日起以4958.33元/月为基数,暂计至2021年3月23日,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投资收益款暂合计24791.65元;3、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逾期未支付投资款7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9月9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3日,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暂合计13720元;4、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32000元;5、被告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俩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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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5

    (2021)粤0307民初120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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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200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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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000号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灵毓杰诉被告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2000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9%/年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到期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计5600元;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到期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计2055元;自全部债务到期之日起,利息和违约金一并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15.4%/年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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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6

    (2021)粤0391财保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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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财保45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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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财保45号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郭志昂与被申请人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人郭志昂于2021年4月8日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粤0391财保45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1,062,453.34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你方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二一年五月七日联系人:刘助理联系电话:0755-86703542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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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7

    (2020)粤0391财保2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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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财保242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呼吸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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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萍申请保全与被申请人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案号:(2020)粤0391财保24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呼吸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037,944.44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申请人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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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8

    (2021)粤0304民初119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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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19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张优 被告- 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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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1992号深圳煜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优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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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0
    9

    (2020)粤0304民初30929号判决公告-倪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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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0929号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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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0929号倪鹏:原告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哲公司)、吴洪盛诉被告倪鹏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0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倪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洪盛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则由原告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原告吴洪盛在其微信朋友圈登载本判决主要内容;二、驳回原告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洪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煜哲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洪盛负担200元,被告倪鹏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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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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