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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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志达企业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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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59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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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12-17 |
2 |
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志达企业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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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409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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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4 | 2019-12-13 |
3 |
王赤天、深圳市万嘉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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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民申437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赤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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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0-26 00:00:00 | 2019-02-21 |
4 |
闫玉珂与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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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2700号 |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原告-闫玉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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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12-28 |
5 |
赵晓民与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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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2690号 |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原告-赵晓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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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12-28 |
6 |
于佳与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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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2699号 |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原告-于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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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12-28 |
7 |
李东良与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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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2702号 |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原告-李东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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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12-28 |
8 |
张红兵与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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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2703号 |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原告-张红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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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12-28 |
9 |
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志达企业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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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终63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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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04 | 2019-05-06 |
10 |
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东良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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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1015-1019号 |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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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1 | 2018-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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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2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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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82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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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827号罗哲明、梁虹、罗操、戴华嫦、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张定桥与被告罗哲明、梁虹、罗操、戴华嫦、第三人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28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三、四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令确认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东三村十巷210号房产归原告所有,房产价值400万元;3、判令确认涉案房产搬迁后的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权益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一、二在涉案房产拆除灭失后办理房产注销登记手续;5、判令确认涉案房地产登记系被告一、二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6、判令被告一、二配合原告办理房产变更手续;7、判令被告一、二排除妨害,停止侵权,不得干扰原告对涉案房产的正常管理、适用、出租及与搬迁补偿方签署《搬迁补偿协议》;8、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黄妙颜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09时30分在坪地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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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2 |
(2018)粤03执240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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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4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洪建南 志达企业公司 吴明臻 吴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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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409号志达企业公司、吴智文、洪建南、吴明臻: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6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4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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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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