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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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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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恢1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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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9 |
2 |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份、四川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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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异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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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27 |
3 |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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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异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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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27 |
4 |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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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异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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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27 |
5 |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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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异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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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27 |
6 |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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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异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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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3 |
7 |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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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异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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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27 |
8 |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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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异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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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27 |
9 |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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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异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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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27 |
10 |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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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02执异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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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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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602民初33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金进军 胡世萍 金丽 王维 荆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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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G19 | 2020-02-20 |
2 | - | - |
被告- 川川东麻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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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11-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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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602民初3368号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进军、胡世萍、金丽、王维、荆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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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33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金进军 胡世萍 金丽 王维 荆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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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02民初3368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进军、胡世萍、金丽、王维、荆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从2017年1月21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为341.9万元)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1.78万元,以上费用合计1003.68万元;2.原告对被告1提供的位于广安市协兴园区大寨社区葫芦岛C2(地号:0801284)的土地(广市国用(2015)第00956号)和位于广安市协兴园区大寨社区葫芦岛A3(地号:0801284)的土地(广市国用(2015)第0095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1提供的位于广安市协兴园区大寨社区牌坊路63号广安市葫芦岛风情商业街二期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总面积为5607.78㎡的58套房屋(具体房号详见附件),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从2016年1月20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为666.18万元),借款展期咨询费6.825万元,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1.78万元,以上欠款合计1334.785万元;2.原告对被告1提供的位于广安市协兴园区大寨社区葫芦岛C2(地号:0801284)的土地(广市国用(2015)第00956号)和位于广安市协兴园区大寨社区葫芦岛A3(地号:0801284)的土地(广市国用(2015)第0095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1提供的位于广安市协兴园区大寨社区牌坊路63号广安市葫芦岛风情商业街二期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总面积5607.78㎡的58套房屋(具体房号详见附件),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借款展期咨询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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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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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3366号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安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进军、胡世萍、金丽、荆丹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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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民初33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广安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 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金进军 胡世萍 金丽 荆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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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02民初3366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安市金福实业有限公司、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进军、胡世萍、金丽、荆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相关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从2017年1月21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为395.5万元),以上费用合计1145.5万元;2、原告对被告2提供的位于广安市西溪片区P1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广市国用(2006)第0466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3提供的位于广安市协兴园区大寨社区葫芦岛C2(地号:0801284)的土地(广市国用(2015)第00956号)和位于广安市协兴园区大寨社区葫芦岛A3(地号:0801284)的土地(广市国用(2015)第0095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2、3、4、5、6、7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1支付借款利息278.36万元及相应的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从2016年1月20日计至几款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为495.29万元),借款展期咨询费15.75万元,以上欠款合计789.4万元;2、原告对被告2提供的位于广安市西溪片区P1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广市国用(2006)第0466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3提供的位于广安市协兴园区大寨社区葫芦岛C2(地号:0801284)的土地(广市国用(2015)第00956号)和位于广安市协兴园区大寨社区葫芦岛A3(地号:0801284)的土地(广市国用(2015)第0095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2、3、4、5、6、7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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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3 |
(2019)川1602财保24号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昌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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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2财保2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胡昌均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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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02财保24号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昌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川1602财保2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昌均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后山大院15栋5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503),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二、查封被申请人胡昌均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公园路商业门市(产权证号:00014479),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三、对被申请人胡昌均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号:621700368000544376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对被申请人胡昌均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号:622848287964802087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五、对被申请人胡昌均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账号:621457148100236613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六、对被申请人胡昌均在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账号:3004200000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七、以上六项财产查封、冻结金额共计以35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川1602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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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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