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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5号大院2号801、802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荔工商处字[2017]184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00177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6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刘保军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1年6月18日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5月12日,接到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66、68号逢源轩的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持照在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66、68号逢源轩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未进行相关商事登记备案。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遂于2017年6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原登记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6号四楼。2014年12月9日,当事人与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轩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当事人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为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54-68号;并由该业主委员会提供广州市荔湾区逢源66、68号消防监控物管区给当事人作为办公场所。当事人从2017年4月25日开始履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没有办理一照多址备案登记事项。2017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行为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穗荔工商责字【2017】002962号),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改正。但至2017年6月22日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备案登记事项。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资料、物业服务合同、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荔分告字(2017)第0201706030000386-00001号《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17年8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对我司作出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提出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当事人逢源轩的服务管理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二是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有经营行为的商事主体才需要进行登记备案;三是被误导承认在逢源轩是以一照多址的形式进行经营;四是有违广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精神。综上撰述,当事人认为其在逢源轩没有经营行为,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备案,要求我局撤销行政处罚。我局认为,一、根据前期调查取证所得,当事人在上述小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各项办公设备并悬挂“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逢源轩物业服务中心”招牌进行日常经营活动。设置的工作岗位包括项目总监、经理、中心财务、物业助理、秩序维护、防水防漏和电梯维保和除白蚁等;并提供正常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二、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穗工商企【2006】号文《关于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方式等问题的回复》的第二点意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管理的物业点设有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既有管理行为,又有经营行为的则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经营行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进行一照多址的登记备案。鉴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其实际经营行为不符,故不予采纳。 《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二)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分支机构的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商事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商事主体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依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由商事登记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他商事主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12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穗荔工商责字【2017】002962号),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改正,至2017年7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此,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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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6 详情
    2 穗公海(滨江)行罚决字[2021]310002号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给予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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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穗综番处字〔2021〕第1400238号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罚款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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