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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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邵逸君、邵建丽、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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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933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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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11 |
2 |
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逸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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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异2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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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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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与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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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2529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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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25 |
4 |
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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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4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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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8-14 |
5 |
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与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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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27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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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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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赵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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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13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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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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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南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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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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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1-19 | 2017-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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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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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933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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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逸君、邵建丽、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以(2020)粤0402民初9335号受理原告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逸君、邵建丽、第三人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追加被告邵逸君为(2020)粤0402执408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出资额900万元的范围内对(2019)粤0402民初135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追加被告邵建丽为(2020)粤0402执408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出资额100万元的范围内对(2019)粤0402民初135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珠海捷澳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一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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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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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271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 被告- 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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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403民初2718号之二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403民初2718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403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支付货款161,391.3元;二、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货款161,39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25日计算至判项一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60元(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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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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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271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 被告- 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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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403民初2718号之一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403民初2718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A602第二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董法官0756-5788697、梁书记员0756-5788768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2号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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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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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27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 被告- 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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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403民初271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风险告知书、监督卡、“五个严禁”及处理办法、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起的第4日上午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即2020年2月1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联系人:董法官0756-5788697叶书记员0756-57887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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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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