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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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智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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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财保31号 | - |
申请人-捷智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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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01 |
2 |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与何彩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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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43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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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4-27 |
3 |
珠海横琴润弘伍号投资企业、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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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恢13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润弘伍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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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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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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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3999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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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10 |
5 |
陈晓燕与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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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53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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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9 |
6 |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赛尔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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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辖终17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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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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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喜雪贸易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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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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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29 |
8 |
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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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18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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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8-06 |
9 |
佛山市顺德区志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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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1660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志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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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12-29 |
10 |
佛山市超喜贸易有限公司、何厚锋、张毅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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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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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4-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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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民终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环悦国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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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5 | 2019-09-12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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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0-27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 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胡兆京 江怀英 胡智恒 李诺 梁建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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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6-07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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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3-16 |
5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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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3-16 |
6 | (2016)粤0606民初27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胡智恒 胡兆京 江怀英 李诺 柯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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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1-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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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执763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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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民初22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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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29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胡兆京 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何经年 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胡智恒 邓敏秋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 李诺 李文涛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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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29号胡兆京、胡智恒、李文涛、何经年、邓敏秋、李诺、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智恒、胡兆京、李诺、李文涛、何经年、邓敏秋、第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2020)粤06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66.83万元,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2日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分段计算:以66.8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77.32万元,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2日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分段计算:以77.3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77.32万元,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2日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分段计算:以77.3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四、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7年9月20日利息为65.2万元,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5月6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7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分段计算:以65.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5月6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五、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7年9月20日利息为65.2万元,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5月6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7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分段计算:以65.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5月6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六、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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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2 |
(2020)粤06民初2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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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2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胡兆京 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何经年 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胡智恒 邓敏秋 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李诺 李文涛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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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初226号胡兆京、胡智恒、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文涛、李诺、何经年、邓敏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胡智恒、胡兆京、李诺、李文涛、何经年、邓敏秋、第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2020)粤0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143.42625万元,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4月19日的利息以22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罚息:以22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0日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分段计算:以143.4262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4月19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51.236084万元,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4月19日的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罚息:以8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0日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分段计算:以51.236084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4月19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1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7年9月20日利息为93.368015万元,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7日的利息以1701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罚息:以1701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8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分段计算:以93.36801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7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9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58.78853万元;罚息:以849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6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以58.7885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21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7年9月20日利息为57.59315万元,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0月6日的利息以821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罚息:以821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7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分段计算:以57.5931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0月6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至各月应付未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74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7年9月20日利息为194.5961万元,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0月6日的利息以2774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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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3 |
(2020)粤06民初2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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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2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 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胡智恒 胡兆京 李诺 李文涛 何经年 邓敏秋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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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26号胡兆京、胡智恒、李文涛、何经年、邓敏秋、李诺、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胡智恒、胡兆京、李诺、李文涛、何经年、邓敏秋、第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们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26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传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本金272350925.86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利息21953549.38元,罚息41090188.83元,复利7239493.44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42634157.52元;2.判令在被告一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桂新东路4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在被告一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名下位于容桂街道桂洲居委会容桂大道中148号之二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在被告一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9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胡智恒、李诺对编号为PJ110061201400009、PJ110061201400010以及PJ110061201500276《借款合同》项下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胡兆京、李文涛对编号为PJ110061201500276《借款合同》项下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编号为PJ110061201500276《借款合同》项下的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何经年、邓敏秋对编号为PJ110061201400010《借款合同》项下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本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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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4 |
(2020)粤06民初22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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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29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 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胡智恒 胡兆京 李诺 李文涛 何经年 邓敏秋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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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29号胡兆京、胡智恒、李文涛、何经年、邓敏秋、李诺、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智恒、胡兆京、李诺、李文涛、何经年、邓敏秋、第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们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29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传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46074805.6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利息22207721.36元,罚息35685766.89元,复利6742718.46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10711012.32元);2.判令在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居委会容桂大道中148号之一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在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桂洲居委会容桂大道中148号之二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在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位于红星居委会桂新东路4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在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97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在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7.判令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胡兆京、胡智恒对编号为PJ110061201400005、PJ110061201400006、PJ110061201400007、PJ11006120154002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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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5 |
(2020)粤0604执异3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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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55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喜雪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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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55号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胡兆京、江怀英、胡智恒、李诺、梁建杰: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喜雪贸易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35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5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喜雪贸易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顺德区喜雪贸易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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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6 |
(2020)粤06民初22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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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29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 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胡智恒 胡兆京 李诺 李文涛 何经年 邓敏秋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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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29号何经年、李文涛、李诺、胡兆京、胡智恒、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智恒、胡兆京、李诺、李文涛、何经年、邓敏秋、第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们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46074805.6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64655499.32元,本息合计310730304.9元;2.判令在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居委会容桂大道中148号之一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在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桂洲居委会容桂大道中148号之二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在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位于红星居委会桂新东路4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在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97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在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7.判令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胡兆京、胡智恒对编号为PJ110061201400005、PJ110061201400006、PJ110061201400007、PJ1100612015400263《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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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7 |
(2020)粤06民初2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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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2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 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胡智恒 胡兆京 李诺 李文涛 何经年 邓敏秋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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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26号何经年、李文涛、李诺、胡兆京、胡智恒、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胡智恒、胡兆京、李诺、李文涛、何经年、邓敏秋、第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们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本金272350925.86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70143728.05元,本息合计342494653.91元;2.判令在被告一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桂新东路4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在被告一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顺德区桂洲第一风扇厂名下位于容桂街道桂洲居委会容桂大道中148号之二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在被告一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9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胡智恒、李诺对编号为PJ110061201400009、PJ110061201400010以及PJ110061201500276《借款合同》项下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胡兆京、李文涛对编号为PJ110061201500276《借款合同》项下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南昌东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编号为PJ110061201500276《借款合同》项下的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何经年、邓敏秋对编号为PJ110061201400010《借款合同》项下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本案诉讼费用由十一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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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8 |
(2020)粤0606执异18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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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1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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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胡智恒、胡兆京、江怀英、李诺、柯科:在本院执行(2017)粤0606执1056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胡智恒、胡兆京、江怀英、李诺、柯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谦翔企业)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606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7)粤0606执105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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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9 |
(2016)粤06民初81号之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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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环悦国际有限公司 胡智恒 冯伟兴 胡智韫 李诺 柯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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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81号之六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胡智恒、冯伟兴、胡智韫、李诺、柯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环悦国际有限公司、胡智恒、冯伟兴、胡智韫、李诺、柯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0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中计算复利的判项;2.撤销(2016)粤0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中计算复的判项;3.撤销(2016)粤0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中第八项中对复利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4.本案诉讼费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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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10 |
(2016)粤06民初81号之四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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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81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被告- 环悦国际有限公司 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胡智恒 柯科 胡智韫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冯伟兴 李诺 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 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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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81号之四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胡智恒、冯伟兴、胡智韫、李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环悦国际有限公司、胡智恒、冯伟兴、胡智韫、李诺、柯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6民终8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偿还2015年容借字第08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3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33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61%从2015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6年6月16日;复利:以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8.415%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计算至该各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罚息:以33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415%从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偿还2015年容借字第1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54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35%从2015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6年8月5日;复利:以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8.0025%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计算至该各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罚息:以154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025%从2016年8月6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对被告胡智恒提供抵押的9处房地产(抵押物明细详见判决附表一)在本金最高限额1390.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对被告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共10处房地产(抵押物明细详见判决附表二)在本金最高余额5874.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对被告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共14处房地产(抵押物明细详见判决附表三)在本金最高余额90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对被告柯科提供抵押的共88处房地产(抵押物明细详见判决附表四)在本金最高余额181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有权对被告李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抵押物明细详见判决附表五)在本金最高余额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八、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应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亿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环悦国际有限公司应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亿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十、被告冯伟兴、胡智韫、胡智恒、李诺应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亿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十一、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69.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95269.52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环悦国际有限公司、胡智恒、冯伟兴、胡智韫、李诺、柯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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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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