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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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五象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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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执185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五象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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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0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五象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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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执185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五象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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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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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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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104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五象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被告- 薛长远 何权 广西南宁黎雪大米有限公司 杨道光 时建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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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五象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10488号。提出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836094.83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649566.65元(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5236094.83为基数,按年利率7%,从201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此后按所欠本金为基数,年利率7%计算至今全部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265426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持有的南宁市五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持有的南宁市五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持有的南宁市五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五持有的南宁市五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六持有的南宁市五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七持有的南宁市五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0、请求判令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七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08: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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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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