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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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52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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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52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陈嘉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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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8523号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嘉伟及第三人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撤销福田区法院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304执异251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追加被申请人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04执30133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福田区法院(2019)粤0304执30133号案件被执行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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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2 |
(2020)粤0304民初585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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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52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陈嘉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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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523号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嘉伟及第三人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撤销福田区法院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304执异251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追加被申请人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04执30133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福田区法院(2019)粤0304执30133号案件被执行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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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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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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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南系拾伍号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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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之一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张嘉兴、金雪、深圳市深南系拾伍号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金锡敏与被告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张嘉兴、邓皓天、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雪及第三人深圳市深南系拾伍号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锡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2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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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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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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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锡敏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南系拾伍号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 张嘉兴 邓皓天 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金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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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之一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张嘉兴、金雪、深圳市深南系拾伍号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金锡敏与被告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张嘉兴、邓皓天、宁夏汇泉小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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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5 |
(2020)粤0304执异251号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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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251号之一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嘉伟 当事人- 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秦氏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宁县成创物流有限公司 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嘉兴 邓皓天及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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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251号之一邓皓天、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嘉伟与被申请人宁夏秦氏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宁县成创物流有限公司、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嘉兴、邓皓天及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请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异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张嘉兴、邓皓天为本院(2019)粤0304执30133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张嘉兴尚未缴纳出资的42500万元、邓皓天尚未缴纳出资的7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04执30133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申请人陈嘉伟追加宁夏秦氏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宁县成创物流有限公司作为(2019)粤0304执30133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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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6 |
(2020)粤0304执异2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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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25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 中宁县成创物流有限公司 宁夏秦氏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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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251号宁夏秦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嘉兴、邓皓天、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嘉伟申请追加宁夏秦氏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宁县成创物流有限公司、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嘉兴、邓皓天为被执行人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逾期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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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7 |
(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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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锡敏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南系拾伍号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 张嘉兴 邓皓天 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金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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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之一张嘉兴、金雪、深圳市深南系拾伍号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锡敏与被告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张嘉兴、邓皓天、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雪、第三人深圳市深南系拾伍号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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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8 |
(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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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南系拾伍号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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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386号之一张嘉兴、金雪、深圳市深南系拾伍号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锡敏与被告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张嘉兴、邓皓天、宁夏汇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雪、第三人深圳市深南系拾伍号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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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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