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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沁轩环保

    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401房(部位:自编03单元)(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欧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5民初55937号之二 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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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9-17
    2

    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欧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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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55937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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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9-17
    3

    广州欧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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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55937号 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8-04
    4

    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欧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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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55937号 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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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9-09
    5

    何阳与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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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108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何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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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1-04-09
    6

    湖北碧泽泉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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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3928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碧泽泉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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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06-18 2020-07-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7976号湖南爱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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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797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湖南爱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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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7976号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爱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7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228412021-08-1816:04:19:0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2021)粤0106民初7976号湖南爱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电话:02083008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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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2

    (2021)粤0606民初95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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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95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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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5727.68元及逾期利息1272.29元,合共66999.97元(逾期利息以货款65727.68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另计)。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11: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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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3

    (2021)粤0106民初7976号湖南爱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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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797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湖南爱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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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7976号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爱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539370282021-05-2418:02:06:81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2021)粤0106民初7976号湖南爱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电话:020-83008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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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4

    (2020)粤0191民初10867号之一原告何阳与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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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108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何阳 被告- 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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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0867号之一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阳与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10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阳支付334740元;二、驳回原告何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1元,由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主审法官:黄志伟电话:020-83007077送达人:麦桂仪电话:020-83007069536793392020-12-0417:39:40:273(2020)粤0191民初10867号之一原告何阳与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判决,科技,原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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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4
    5

    (2020)粤0191民初10867号原告何阳诉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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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108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何阳 被告- 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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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0867号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阳诉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粤0191民初10867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两被告立即退还代理费人民币33474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之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主审法官:黄志伟电话:020-83007077送达人:麦桂仪电话:020-83007069535660392020-09-1614:47:24:540(2020)粤0191民初10867号原告何阳诉被告广州沁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开庭,有限公司,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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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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