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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溢元泰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巷79号(皇亲苑8幢1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6

    法律诉讼16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维贸易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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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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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维贸易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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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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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沈琪佳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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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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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沈琪佳典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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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上诉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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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连、沈其华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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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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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绿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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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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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虞阿英、张莺英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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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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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鲍丁丁、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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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鲍丁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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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周加林、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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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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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周海明、王玲花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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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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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103民再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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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再4号 典当纠纷

    再审申请人-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尤俊杰 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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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尤俊杰、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审被告尤俊杰提交的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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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2

    (2020)浙0103民再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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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再4号 典当纠纷

    再审申请人-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尤俊杰 当事人- 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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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尤俊杰、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维持(2012)杭下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尤俊杰归还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当金7856000元,并支付综合费用141408元、律师代理费250000元;二、撤销(2012)杭下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第三、五、六、七项;三、尤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5810.67元(违约金暂算至2012年8月27日,此后以当金7856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3年11月9日);四、若尤俊杰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尤俊杰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蓝天城市花园3幢1单元1602室房地产(见杭房他证字第11497436号《房屋他项权证》)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金4500000元及其产生所有债权余额(含综合费用、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尤俊杰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蓝天城市花园6幢1单元202室房地产(见杭房他证字第11497435号《房屋他项权证》)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3500000元及其产生所有债权余额(含综合费用、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尤俊杰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尤俊杰追偿;六、驳回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7739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82390元,由尤俊杰负担72746元,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由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44元。原审公告费650元,由尤俊杰、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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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3

    (2020)浙0103民再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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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再4号 典当纠纷

    再审申请人-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尤俊杰 当事人- 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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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尤俊杰、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再4号被告一尤俊杰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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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4

    (2020)浙0103民再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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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再4号 典当纠纷

    再审申请人-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尤俊杰 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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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尤俊杰、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再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审原告请求判令:1、尤俊杰向原审原告归还当金人民币8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2万元(暂计算至2012年5月28日,2012年5月29日起的违约金,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2%计收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本项共计912万元;2、原审原告对尤俊杰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由原审原告优先受偿;3、尤俊杰支付原审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5万元;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尤俊杰承担;5、原审被告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尤俊杰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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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5

    (2020)浙0108民初7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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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8民初720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勇 鲍丁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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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勇、鲍丁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勇、鲍丁丁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5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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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6

    (2018)浙0108民初1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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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8民初106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叶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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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晓明:本院对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浙0108民初10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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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2
    7

    (2018)浙0109破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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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破3号 -

    当事人- 杭州华杰制衣有限公司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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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3月2日裁定受理杭州华杰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2811-8,以下简称华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华杰公司已停止生产,股东下落不明,无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客观上无法清算。华杰公司的债务金额为19550811.82元,经管理人调查,华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宣告杭州华杰制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杭州华杰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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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6
    8

    (2018)浙0109破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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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破2号 -

    当事人- 杭州宏来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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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2月26日裁定受理杭州宏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宏来公司已停止生产,股东下落不明,无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客观上无法清算。宏来公司的债务金额为16519425.23元,经管理人调查,宏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5日裁定宣告杭州宏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杭州宏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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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7
    9

    (2017)浙0102民初40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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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2民初4016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俞峰 何海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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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峰、何海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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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7
    10

    (2018)浙0108民初1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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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8民初106号 典当纠纷

    原告-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叶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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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晓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晓明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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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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