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2)浙0105民初543号 收起
...
展开
|
(2022)浙0105民初543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阳臻越 韩鑫欣 被告- 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05民初543号之一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李阳臻越、韩鑫欣与被告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阳臻越、韩鑫欣13034.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2-05-30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浙0105民初543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韩鑫欣 李阳臻越 当事人- 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丹 被告- 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公 告(2022)浙0105民初543号之一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李阳臻越、韩鑫欣与被告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阳臻越、韩鑫欣13034.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张丹 联系电话:0571-88160170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109号 收起
...
展开
|
2022-05-23 |
3 |
(2022)浙0105民初3275号 收起
...
展开
|
(2022)浙0105民初32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方晶 被告- 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05民初3275号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方晶与被告杭州银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5民初3275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左右、2021年3月5日签订的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费用606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0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截止2021年11月19日为79.46元,合计6139.46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3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2-05-1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