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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亚迪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比亚迪路300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2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8

    法律诉讼15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沈阳中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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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03执恢401号 无因管理纠纷

    申请执行人-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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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09-17
    2

    刘智、瓦房店市新世纪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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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81民初66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刘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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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2021-08-06 2021-08-30
    3

    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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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民初22406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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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7-30
    4

    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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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17民初20851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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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4-21
    5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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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546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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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27 2021-04-16
    6

    威海长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威海君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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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10民辖终174号 联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威海君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威海长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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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18
    7

    上海威瑞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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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7民初41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威瑞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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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0-12-29
    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刘满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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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73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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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15
    9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晶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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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5460号 合同纠纷

    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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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1-04-12
    10

    原告威海长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威海君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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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1002民初5863号 联营合同纠纷

    原告-威海长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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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1-01-20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06民初163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曾秀全 被告- 深圳市银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黄存全 罗爱明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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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81 2018-11-01
    2 (2017)粤0305民初7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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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75 2018-03-04
    3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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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一套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4 (2016)粤0305民初69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商丘市汇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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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G82 2017-11-02
    5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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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G30G31中缝 2017-09-24
    6 (2016)粤0305民初69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蓝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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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79 2017-09-24
    7 (2017)豫0506民初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林州市丰宝汽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和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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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 G06 2017-04-25
    8 (2016)粤0305民初69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蓝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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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G45 2016-12-0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10执40号关于被执行人榆林市晶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6辆比亚迪牌小汽车拍卖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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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执4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榆林市晶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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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执40号榆林市晶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晶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9303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632944.80元(以2930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26台未上牌车辆的新能源国家补贴差额1573000元;支付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728.47元(以4503300元为基数,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2020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晶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6辆比亚迪牌小汽车。经依法委托深圳市国众联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上述26辆比亚迪牌小汽车评估价格为1758900元(详见国众联评报字(2021)第2-1073号评估报告书)。本院将依法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国众联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21)第2-1073号评估报告书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对评估报告及拍卖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以起拍价人民币1231230元(即评估价百分之七十)拍卖榆林市晶鑫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6辆比亚迪牌小汽车,通过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如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将依法下调拍卖流拍价再公开拍卖、变卖。其他网上拍卖事宜自行登录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本院将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联系方式:黄燕师0755-23259067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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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2
    2

    (2020)粤0310民初5462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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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546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星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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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5462号内蒙古星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星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310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星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702660元。二、被告内蒙古星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61元,由被告内蒙古星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62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内蒙古星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26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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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3

    (2021)粤0310民初35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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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3570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赣州聚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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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3570号赣州聚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聚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0日及15日内。开庭时间是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九时三十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四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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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4

    (2020)粤0310民初5461号公告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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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546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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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5461号包头市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包头市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9807457.19元;二、被告包头市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9807457.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联系方式:朱宏谊0755-2325905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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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5

    (2020)粤0310民初546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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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546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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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5461号包头市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10民初54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6日14时30分在第七审判法庭(东城环路4123号)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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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9
    6

    (2020)粤0310民初5462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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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546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内蒙古星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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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5462号内蒙古星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星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开庭时间是2020年12月7日15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三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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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6
    7

    (2019)粤0310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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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08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恒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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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084号江苏恒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苏恒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191920元;二、被告江苏恒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违约金,其中1250800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1494480元自2018年4月2日起,446640元自2018年7月19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0562元(原告已经预缴),由被告江苏恒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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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8
    8

    (2019)粤0310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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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08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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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083号台州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台州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252140元;二、被告台州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违约金,其中438980元自2018年3月19日起,361900元自2018年3月26日起,632870元自2018年4月3日起,1818390元自2018年4月24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121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台州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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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8
    9

    (2019)粤0310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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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0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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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080号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372719.71元;二、被告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违约金,其中475213.78元自2018年12月14日起,175700元自2018年12月17日起,212670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509135.93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受理费19068元(原告已经预缴),由被告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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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8
    10

    (2019)粤0310民初3080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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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0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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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080号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宏州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3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联系方式:朱宏谊0755-2325905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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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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