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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绵阳市涪城路4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06
    • 法院公告 9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0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四川丰泰印务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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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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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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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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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张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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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原告-张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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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冯鹏、冯大勇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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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原告-冯鹏
    冯大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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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胡晓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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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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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四川丰泰印务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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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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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杨夕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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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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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吴小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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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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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绵阳市盛义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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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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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卢仕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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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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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川民初11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卓畅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天禄投资有限公司 励宗良 杨洁 李晖 胡继金 杨夕乐 王继全 梁忠玉 邓波 谭鑫 任虎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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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G44 2020-05-14
    2 (2017)川民初1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卓畅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天禄投资有限公司 励宗良 杨洁 李晖 胡继金 杨夕乐 王继全 梁忠玉 邓波 谭鑫 任虎 第三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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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G73 2020-04-30
    3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卓畅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天禄投资有限公司 励宗良 杨洁 李晖 胡继金 杨茜 王继全 梁忠玉 邓波 金燕 任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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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G47 2018-04-05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绵阳中凯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隆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闽兴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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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18-03-08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赵雪梅 胡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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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G03 2017-05-07
    6 (2016)川0703民初13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杨瑾 王亚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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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G17 2017-04-13
    7 (2017)川民再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叶昀 再审被申请人- 刘庶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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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宜丰县人民法院 G57G60中缝 2017-03-05
    8 (2016)川绵国信执字第04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袁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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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87 2016-11-17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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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1-1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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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刘芮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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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芮汐: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8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刘芮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芮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8,117.31元以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1年3月9日,利息8,985.24元、违约金11,064.4元;2.利息从2021年3月10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24%/年计算所得);二、被告刘芮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芮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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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3
    2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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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唐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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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志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8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唐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9,969.39元以及利息、手续费、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1年3月24日,利息7,476.04元、手续费273.2元、违约金11,285.43元;2.利息从2021年3月25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24%/年计算所得);二、被告唐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志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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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3
    3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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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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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小容、杨文树:
    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2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郭小容、杨文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贷款剩余本金604605.27元及利息23106.25元、罚息1388.75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1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2019年绵中经开支零房字25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50328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郭小容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城南街10号7幢2单元10层2号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就前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债务暂算至2021年11月10日总计为679428.27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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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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