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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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浦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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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9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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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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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浦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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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56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浦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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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4-16 |
3 |
原告陈在存、王观祥等与被告刘必全、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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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8141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王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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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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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陈在存、王观祥、王加其诉刘必全、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谒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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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8141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陈在存 王观祥 王加其 被告- 刘必全 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谒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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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8141号刘必全、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陈在存、王观祥、王加其诉你们及南京谒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向陈在存支付劳动报酬18370元,向王观祥支付劳动报酬17290元,向王加其支付劳动报酬1318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53840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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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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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忠海诉黄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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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8659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张忠海 当事人- 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谒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黄伟 不当得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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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忠海诉黄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10-1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8659号黄伟:本院受理张忠海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6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陆健诉被告丁明静离婚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陈在存、王观祥、王加其诉刘必全、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谒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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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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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兴兵诉孟宪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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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8751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何兴兵 当事人- 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谒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孟宪华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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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兴兵诉孟宪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10-1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8751号孟宪华:本院受理原告何兴兵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175000元并承担逾期给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戴维扬联系电话:025-8352398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上一篇原告陈在存、王观祥、王加其诉刘必全、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谒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肖凤华诉张乐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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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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