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邱益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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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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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丁利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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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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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延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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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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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振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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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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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喜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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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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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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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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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潮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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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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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映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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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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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延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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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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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锡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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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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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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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粤51民终39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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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3-14 |
| 2 | (2017)粤51民终6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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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3-01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2020)粤5102民初1704号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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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02民初17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冉翔鹰 谭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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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冉翔鹰、谭静: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冉翔鹰、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以(2020)粤51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已经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原审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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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 2 |
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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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02民初17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冉翔鹰 谭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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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冉翔鹰、谭静: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冉翔鹰、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冉翔鹰、被告谭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谭人华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付还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起诉时2020年10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计8610元,由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210元,由被告冉翔鹰、被告谭静负担5400元。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其预交,被告冉翔鹰、被告谭静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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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 3 |
公告送达(2021)粤51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交纳受理费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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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02民初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苏文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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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苏文锦: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文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交纳受理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判决书、交纳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作出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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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 4 |
(2021)粤5102民初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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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02民初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苏文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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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苏文锦: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文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二月二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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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 5 |
(2018)粤5102民初1675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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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映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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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映财: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映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7095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476元由被告陈映财负担,被告陈映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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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 6 |
(2018)粤5102民初14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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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4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映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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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映财:原告潮州市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6月14日上午10时15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三月四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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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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