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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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杨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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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179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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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7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杨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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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179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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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7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敖文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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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179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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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7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罗燚、李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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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1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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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7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刘然、卓衍萍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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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6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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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27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杨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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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恢308号之一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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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5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杨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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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恢308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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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3 |
8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黄茂李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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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恢2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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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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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邓森林、内江源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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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02民初25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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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30 | 2021-06-29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曾剑明、内江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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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02民初25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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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30 | 2021-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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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方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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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27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成都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邓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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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27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方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邓建归还原告截止2019年7月29日的贷款余额334909.55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之日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成都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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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2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威远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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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124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唐丹 倪昔林 威远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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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12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威远县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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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3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黄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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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139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黄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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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13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黄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9,726.7元、利息5,041.4元,违约金4,000元,共计58,804.1元;2018年12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为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黄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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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4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李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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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140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李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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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14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李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71,903.77元、利息5,872.79元,违约金2,500元,手续费528元、共计80,804.56元;2019年3月18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为的利息、违约金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李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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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5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唐晶晶、曾云强、四川省凯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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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2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唐晶晶 曾云强 四川省凯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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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24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唐晶晶、曾云强、四川省凯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唐晶晶、曾云强支付欠款本金72,215元,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70,820.22元,合计143,035.22元(前述本金、利息、违约金由银行系统核算至2019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2.被告四川省凯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被告的抵押财产处置后,其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及原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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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6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彭序刚、郭宗芬、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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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2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彭序刚 郭宗芬 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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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24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彭序刚、郭宗芬、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彭序刚、郭宗芬支付欠款本金66,906.58元,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63,873.7元,合计130,780.28元(前述本金、利息、违约金由银行系统核算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2.被告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被告的抵押财产处置后,其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及原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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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7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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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13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周晓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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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13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8,295元及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3,131.41元、违约金2,162.02元、分期手续费1,242元,合计64,830.43元;2018年12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1元,由被告周晓峰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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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8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康显章、威远县邦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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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5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康显章 威远县邦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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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5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康显章、威远县邦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显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借款本金77,290.88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利息6,883.67元,违约金3,987.43元,手续费2,196元,以上总计90,357.98元;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的约定至本金付清时为止;二、被告威远县邦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显章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对被告康显章提供的抵押车辆(车架号码LLNCIAAB2GA004336)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8元,由被告康显章、被告威远县邦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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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9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高勇、四川省内江市通达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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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58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高勇 四川省内江市通达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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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5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高勇、四川省内江市通达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借款本金57,770.6元及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截止2018年7月31日,利息3,933.12元、手续费3,031元,违约金3,600.66元,及从2018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原告与被告高勇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对被告高勇提供的抵押车辆(车牌号:川KFG256)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川省内江市通达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高勇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借款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在被告高勇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剩余的债务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被告高勇、四川省内江市通达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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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10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周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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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1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周吉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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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18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周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19年4月21日的贷款金额212,610.61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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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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