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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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艳红、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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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86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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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29 |
2 |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疯蜜摩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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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381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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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7-31 |
3 |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王艳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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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0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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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10-29 |
4 |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杨茂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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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0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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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8-10 |
5 |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张钱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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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0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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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8-10 |
6 |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刘卓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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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0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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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8-10 |
7 |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刘县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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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0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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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7-10 |
8 |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邓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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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0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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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7-10 |
9 |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夏沐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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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0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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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7-10 |
10 |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王从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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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4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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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4-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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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57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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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57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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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577号周建议:申请执行人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8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5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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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2 |
(2020)粤0391执357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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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57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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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573号刘卓林:申请执行人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0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5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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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3 |
(2020)粤0391执36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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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60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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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601号夏沐宁:申请执行人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0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6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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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4 |
(2020)粤0391民初280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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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8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建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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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建议:关于本院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280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8370.03元及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以108370.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3元,由被告周建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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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5 |
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阳、上海美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瑞闻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391民初5520号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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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52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美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天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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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天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瑞闻: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阳、上海美司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瑞闻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52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海天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瑞闻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联系人:胡助理联系电话:0755-86532601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前海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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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6 |
(2019)粤039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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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0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县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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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民初5014号刘县委: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刘县委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01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县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收益款40822.12元;二、被告刘县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以25013.5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开始计算;以15808.56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开始计算;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滞纳金2059.4元);三、驳回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原告负担148元,被告负担1150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先缴纳,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刘助理联系电话:0755-86706500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前海法治大厦注:本公告于2020年7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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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7 |
(2019)粤0391民初5015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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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0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茂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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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民初5015号杨茂兵: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杨茂兵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01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茂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收益款9810元;二、被告杨茂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以98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2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滞纳金1060元);三、驳回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负担49元,被告负担110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先缴纳,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联系人:刘助理联系电话:0755-86706500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前海法治大厦注:本公告于2020年7月1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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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8 |
(2019)粤0391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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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0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夏沐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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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民初5018号夏沐宁: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夏沐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01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沐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收益款141082.5元;二、被告夏沐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以4971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开始计算;以2316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开始计算;以28256.2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7日开始计算;以39943.7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开始计算;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53元,由原告负担353元,被告负担4000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先缴纳,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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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9 |
(2019)粤0391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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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0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邓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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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民初5013号邓梅: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邓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01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收益款合计404550.35元及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以每笔尚欠租金收益款金额为基数,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笔尚欠租金收益款项金额、起算时间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37元,由原告负担837元,被告负担8000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先缴纳,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联系人:刘助理联系电话:0755-86706500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前海法治大厦注:本公告于2020年7月1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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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10 |
(2020)粤0391民初28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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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80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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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建议: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艾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280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周建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8月06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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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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