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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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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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7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南林业大学 被告- 字京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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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南林业大学诉被告字京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字京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南林业大学支付房屋租金29320元;二、被告字京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南林业大学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字京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房屋退还原告西南林业大学;四、驳回原告西南林业大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5元,由原告西南林业大学承担人民币1348元,由被告字京昌承担人民币66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3民初9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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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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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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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7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南林业大学 被告- 字京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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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9702号原告西南林业大学诉被告字京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了《西南林业大学经营性商铺租赁临时协议》(以下简称“临时协议”),该临时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半年,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被告须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月租金人民币5864元。被告如违约的,应向原告支付3个月租金额的违约金。然而,被告在占有、使用商铺后仅仅只向原告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后多次催缴未果。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交付租金且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场地,已严重影响西南林业大学正常的后勤经营管理。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临时协议及催款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9月13日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时止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共计7102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7592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空、返还租赁房屋并结清实际发生的所有水电费、物管费等相关费用;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8861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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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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