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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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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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32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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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24 |
2 |
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永生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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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民终106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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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24 |
3 |
吴永生与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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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02民初2304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吴永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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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2-24 |
4 |
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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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终2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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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11 |
5 |
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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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02执保244号 | 财产保全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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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1-01-13 |
6 |
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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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1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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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20-12-11 |
7 |
成都远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侯澄、赖官付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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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财保33号 | - |
申请人-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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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7 | 2018-11-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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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民初21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赖官付 侯澄 成都远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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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9-10-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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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民初21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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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1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远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赖官付 侯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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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远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赖官付、被告侯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止,以年利率18%计算,从2018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止,以年利率18%计算,从2018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2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9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从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2月6日止,以年利率18%计算,从2018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134109.28元;五、被告赖官付、侯澄、成都远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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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2 |
(2018)川01民初21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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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1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赖官付 侯澄 成都远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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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初21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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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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