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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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江平、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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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88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李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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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18 |
2 |
黎辉跃、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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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99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黎辉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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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8 |
3 |
李江平与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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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687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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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8-18 |
4 |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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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95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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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1 |
5 |
邓任年、孙永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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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05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邓任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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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9-03 |
6 |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木贞、叶秋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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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185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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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6-09 |
7 |
李木贞、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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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973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李木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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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2-07 |
8 |
伍尚琦、谭玉珍等与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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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97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伍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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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4-25 |
9 |
吴彩霞与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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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50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吴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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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4-25 |
10 |
谢麟龙、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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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05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谢麟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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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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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76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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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0 |
2 | (2017)粤0111民初482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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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30 |
3 | (2017)粤0111民初482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曾细平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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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4 |
4 | (2017)粤0111民初482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曾细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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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18 |
5 | (2017)粤0104民初824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惜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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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1 |
6 | (2016)粤0105民初968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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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0-11 |
7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72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鸿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蓝锡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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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12 |
8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72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裔隆校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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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12 |
9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裔隆校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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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04 |
10 | (2017)粤0105民初52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于小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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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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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35907号广州庆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张熙华、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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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90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庆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 张熙华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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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907号张熙华:本院受理的广州庆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张熙华、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695822020-11-2716:30:04:596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0)粤0106民初35907号广州庆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张熙华、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张熙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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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2 |
(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陈大松与左汉高、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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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陈大松 被告- 左汉高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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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左汉高: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原告陈大松诉被告左汉高、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左汉高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左汉高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82000元给原告陈大松。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58010.71元给原告陈大松。三、驳回原告陈大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63元,由原告陈大松负担85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369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陈大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536576302020-11-1915:44:52:390联系人:彭峻峰、谢小敏(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陈大松与左汉高、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左汉高: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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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3 |
(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陈大松与左汉高、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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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陈大松 被告- 左汉高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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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左汉高: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原告陈大松诉被告左汉高、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4222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244222元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左汉高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被告左汉高(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峦山镇龙会村中心组02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6708180012)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左汉高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东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4615892020-08-0315:46:22:592联系人:彭峻峰、谢小敏(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陈大松与左汉高、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左汉高: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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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4 |
(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陈大松与左汉高、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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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陈大松 被告- 左汉高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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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左汉高: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原告陈大松诉被告左汉高、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4222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244222元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左汉高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被告左汉高(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峦山镇龙会村中心组02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6708180012)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左汉高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东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4551132020-07-2912:58:36:355联系人:彭峻峰、谢小敏(2020)粤0105民初22551号陈大松与左汉高、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左汉高: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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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5 |
(2020)粤0105民初12057号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公司与旷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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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2057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旷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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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2057号旷志: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12057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旷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清偿35219.81元;二、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因被告旷志(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新市镇何岭村旷祠组旷祠003号)拒不到庭应诉,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网上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3296892020-05-0715:27:30:178联系人:曹子彦、杨晓燕(2020)粤0105民初12057号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公司与旷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旷志: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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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6 |
(2020)粤0106民初1504号吴彩霞与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伍尚琦、谭玉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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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50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吴彩霞 被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伍尚琦 谭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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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504号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彩霞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伍尚琦、谭玉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撤销(2019)粵0106执异827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确认无须追加吴彩霞为(2019)粵0106执12790号案件被执行人,吴彩霞无须在2550万元范围内对(2019)粵0106执12790号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533114262020-04-2616:07:40:92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0)粤0106民初1504号吴彩霞与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伍尚琦、谭玉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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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7 |
(2020)粤0106民初970号伍尚琦、谭玉珍与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吴彩霞执行异议之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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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97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伍尚琦 谭玉珍 当事人- 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吴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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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970号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尚琦、谭玉珍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吴彩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撤销粤0106执异827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确认无须追加原告谭玉珍为(2019)粤0106执12790号案案件被执行人,谭玉珍无须在1150万元范围内对(2019)粤0106执12790号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确认无须追加原告伍尚琦为(2019)粤0106执12790号案案件被执行人,伍尚琦无须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2019)粤0106执12790号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533114402020-04-2616:08:11:834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0)粤0106民初970号伍尚琦、谭玉珍与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吴彩霞执行异议之诉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广州祁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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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8 |
(2019)粤0105民初15656号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文钦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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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56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文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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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5656号刘文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5656号刘文钦(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新安镇平田下草塘村21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钦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刘文钦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刘文钦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565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9700.59元。本案受理费104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七日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435)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531587182020-02-2713:50:47:0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2019)粤0105民初15656号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文钦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刘文钦: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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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9 |
(2019)粤0105民初17152号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风华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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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715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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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7152号陈风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17152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19)粤0105民初17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风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30号之一403-1房归还给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陈风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占用费1372.02元给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陈风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违约金165.35元给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386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6元,被告陈风华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1523322020-02-2513:08:34:0联系人:李志勇、刘志怡(2019)粤0105民初17152号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风华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陈风华: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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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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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0887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巧生、黄嘉良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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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08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高巧生 黄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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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0887号高巧生: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巧生、黄嘉良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0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19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李敏张华山83005404,83005343,83005402地址: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29676002019-12-1209:47:57:341(2019)粤0105民初10887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巧生、黄嘉良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广州市,被告,送达1153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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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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