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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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二罚[2019]43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通过对你公司所调取的相关涉税资料的检查,本案涉及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你公司接受泗洪晶晶皮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3031526、53031528-53031533,货物名称:皮革,金额699461.56元,税额118908.44元,价税合计818370.00元。上述7份发票所载的税额118908.44元已申报抵扣销项税额(所属2017年1月申报进项税额67947.68元,所属2017年2月申报进项税额50960.76元);上述7份发票(53031526、53031528-53031533)所载的金额699461.56元已入成本。检查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陈昊进行约谈及对资金回流情况的检查,你公司与上述7份发票的开票单位泗洪晶晶皮具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该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你公司采购员刘凡通过材料供应商王清香取得。资金回流情况: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开票单位泗洪晶晶皮具有限公司818370.00元,然后通过泗洪晶晶皮具有限公司-泗洪晶晶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张晶-诸晓好(回流资金818270.00元)完成资金回流。诸晓好为你公司的监事。对方税方机关已证实虚开鉴于以上调查取证事实,你公司接受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应追缴你公司2017年少缴的增值税118908.44元,其中2017年1月55967.14元,2月62941.30元(企业于2017年8月4日补缴少缴的增值税118908.4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9226.04元),少缴城建税8323.59元,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4834.2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34834.26元0.6倍罚款计20900.5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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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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