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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辰商贸

    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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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通达路与涑河北街交汇处东北角左岸观澜3号楼106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无锡凌众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卢焕林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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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人-无锡凌众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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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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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 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 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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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人深圳市德源宝混泥土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内容为:1、请贵院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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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2
    2

    (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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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 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 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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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913元(原告均已预交),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8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2800元;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00元。逾期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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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6
    3

    (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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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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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兑付原告持有的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30万元,票据号码:210252100040920200416618604834。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到期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即15.4%年利率),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1772.05元(30万元脳14天脳15.4%梅365)。3、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对前述票据票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3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巫杰电话:0755-289235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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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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