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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亿新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7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6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正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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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0民辖终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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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6-28
    2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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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民终8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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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6-24
    3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秀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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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执3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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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5-12
    4

    四川世大塑化有限公司与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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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502民初6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世大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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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4-30
    5

    四川世大塑化有限公司、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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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民终4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世大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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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6-11
    6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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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502民初70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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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2-26
    7

    原告四川正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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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002民初28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正和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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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0-12-11
    8

    (2020)川1502执恢1469号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巨贤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闽硕贸易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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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502执恢14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巨贤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闽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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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1-02-04
    9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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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502执1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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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0-10-26
    10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中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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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502执19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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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09-22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08民初15316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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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2 (2016)川1502民初3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西本贸易有限公司 云南闽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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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 G31 2017-07-02
    3 (2017)川1502执1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宽宇宏贸易有限公司 云南林开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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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G31 2017-07-02
    4 (2016)川1502民初3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马明忠 昭通市飞特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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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67 2017-07-02
    5 (2017)川1502执1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楚雄市鹿城镇兴塑建材经营部 黄靖媛 昆山银库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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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30 2017-07-0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1502民初1679号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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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02民初1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中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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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02民初1679号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中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7705.093元。二、被告李中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货款227705.09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4月14日开始计算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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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9
    2

    (2018)川1502民初4873号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桦管道有限公司、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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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02民初48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科桦管道有限公司 周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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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4873号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桦管道有限公司、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科桦管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市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2830.67元。二、被告重庆科桦管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市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货款392830.67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重庆科桦管道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三、被告周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宜宾市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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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3

    (2019)川1502民初1679号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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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02民初1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中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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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02民初1679号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227705.093元及截至2019年2月12日的违约金45541元,合计273246.0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坪人民法庭民事第一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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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0
    4

    (2018)川1502民初4874号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潮宝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皇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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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02民初48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潮宝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皇璐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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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4874号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潮宝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皇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潮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天亿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9684.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99684.4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昆明皇璐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宜宾天亿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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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0
    5

    (2018)川1502民初4874号案件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潮宝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皇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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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02民初48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潮宝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皇璐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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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4874号案件原告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潮宝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皇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昆明潮宝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皇璐物资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225194.48元及暂计算至2018年6月5日的违约金17227.4元,合计242421.88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坪人民法庭科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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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7
    6

    (2017)渝0103民初21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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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民初212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杨成先 被告- 李彬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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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2125号李彬、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成先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2125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彬及第三人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4000元;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支付以6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5年5月6日起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被告李彬时第三人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原告是经营塑胶管道材料的个人。原告在2015年12月15日前向重庆国泰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管材,管材总计价款约40多万元,本次重庆国泰物资有限公司承诺支付给原告16.4万元货款。但原告需要向重庆国泰物资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6.4万元的增值税专票。由于原告个人没有资质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要求被告帮忙开票,被告同意以经销商公司的名义为原告代开增值税发票。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付款补充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金额14.4万元给重庆国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国泰物资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16.4万元,该材料款16.4万元由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李彬支付给原告杨成先。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重庆国泰物资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16.4万元,重庆国泰物资有限公司也已经向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李彬于2016年1月28日支付给原告的指定代收人5万元,2016年5月5日支付给原告的指定代收人5万元。尚欠6.4万元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故意拖延,故原告特诉至贵院)、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之日次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三月六日联系人:秦必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63695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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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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