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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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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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0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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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15 |
2 |
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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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169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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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21-07-30 |
3 |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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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2390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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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9-03-26 |
4 |
厦门正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毅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毅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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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2072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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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3-30 | 2018-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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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4民初2390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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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2 |
2 | (2017)粤0104民初2390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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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3 | (2016)沪0105民初2072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分众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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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G10 | 2017-04-18 |
4 | -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分众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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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6-12-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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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4执15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3 | 详情 |
2 | (2018)沪0105执1694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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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54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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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00号 | - |
当事人-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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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3300号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54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300号终本裁定书。内容为: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已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2124.3元,已将2074.3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50元上缴财政;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台粤A1GZ95奥迪牌汽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车不知所踪,无法拍卖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在该住所地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3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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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执行(2019)穗仲案字第15477号裁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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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00号 | - |
当事人- 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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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00号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54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300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中联视讯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227807Y】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青【身份号码:433125198503152340】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1、83211063进行举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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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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