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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睿鑫

    杭州韦睿鑫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仁苑商铺62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滨卫公罚〔2021〕2110136号 杭州市滨江区社会发展局

    2021年8月27日本局接到编号为HZSDH20213452913的杭州市信访局交办单,信访人反映你单位涉嫌无证开展医疗美容经营活动,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2021年9月1日,本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仁苑商铺62号的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正在上岗的前台工作人员张婷、史文丽现场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2021年9月2日,本局以你单位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9月3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牛新朋接受了询问调查,确认了你单位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并且在2021年9月21日向本局提交了张婷、史文丽的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现已查明:2021年9月1日,你单位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组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证据组2:2021年9月1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2021年9月3日对牛新朋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证明:2021年9月1日你单位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证据组3: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韦骏和代理人牛新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代理人的资格;证据组4:2021年9月1日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据证明:本局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证据组5:张婷、史文丽的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证据证明:你单位已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了违法行为。2021年9月26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滨卫公告〔2021〕211013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本局认为,2021年9月1日你单位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并在整改期限内办理了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鉴于你单位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予以从轻处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公共场所管理第1中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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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详情
    2 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19]50997号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19日14时55分许,长河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钱潮社区仁苑商铺阿玛尼轩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时将2019年6月入职的新员工李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李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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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0 详情
    3 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19]50992号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19日14时55分许,长河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钱潮社区仁苑商铺阿玛尼轩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时将2019年6月入职的新员工李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李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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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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