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吴芝香与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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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吴芝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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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德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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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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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德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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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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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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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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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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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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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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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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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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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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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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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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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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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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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广州市仲皓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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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仲皓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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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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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 郭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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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16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7)粤0606执4090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07 | 详情 |
| 2 | (2016)闽0921执00226号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0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6)粤0606民初74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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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7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 郭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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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98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9985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二、被告郭大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4.4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共1353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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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
| 2 |
(2016)粤0606民初74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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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7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 郭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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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郭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98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两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日15时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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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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