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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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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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民终534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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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09 |
2 |
绍兴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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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4651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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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01 |
3 |
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格斧隆商贸有限公司、张国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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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01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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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19-11-12 |
4 |
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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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3286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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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2-28 |
5 |
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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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执574号 | -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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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11-12 |
6 |
王翔、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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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恢5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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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19-06-19 |
7 |
沈兵、绍兴市泰地玛格丽物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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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申4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沈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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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19-05-24 |
8 |
郑文娥、裘伍樵等与张玲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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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521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何吝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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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19-06-19 |
9 |
黄荣华、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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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再49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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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9-06-05 |
10 |
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卫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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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申271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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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14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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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02民初7521号原告郑文娥、裘伍樵、陈炳炎、陈立、何吝吾、周欣、阮海英、骆秋芳诉被告张玲、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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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521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 周欣 骆秋芳 陈炳炎 阮海英 何吝吾 裘伍樵 陈立 郑文娥 被告- 张玲 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戴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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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戴卷4301221990****6723: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娥、裘伍樵、陈炳炎、陈立、何吝吾、周欣、阮海英、骆秋芳与被告张玲、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戴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驳回原告郑文娥、裘伍樵、陈炳炎、陈立、何吝吾、周欣、阮海英、骆秋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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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2 |
(2018)浙0602民初7521号原告郑文娥等8人诉被告张玲、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戴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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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521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 郑文娥 被告- 张玲 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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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戴卷4301221990****6723: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娥等8人诉被告张玲、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521号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玲恢复因火灾造成损毁的玛格丽特商业中心西区2幢13层公共设施部分原状;2、判令被告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1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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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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