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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人创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8号2202自编H53房(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0

    法律诉讼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叶萃、周志杰等与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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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7959、7961、7962号 合同纠纷

    原告-孙涛
    周志杰
    叶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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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4-25
    2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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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7960、7963、7964、 7980-7983、7985-7989号 合同纠纷

    原告-曾金胜
    陈浩昌
    黄卫东
    王仁樟
    梁结明
    苏舟红
    郑伟生
    梁婷婷
    李祥发
    邓丽梅
    陈艳华
    许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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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4-25
    3

    冯玉容与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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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7984号 合同纠纷

    原告-冯玉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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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3-16 2021-04-25
    4

    郭美仪与佛山市南海人山人海饮食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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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5民初20710号 合同纠纷

    原告-郭美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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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2-08
    5

    邓琳聪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山城大侠火锅店、彭景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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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63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邓琳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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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1-03-06
    6

    汤敏芳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山城大侠火锅店、彭景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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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72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汤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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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1-03-06
    7

    刘连勇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山城大侠火锅店、彭景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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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63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连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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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1-03-06
    8

    刘玉兰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山城大侠火锅店、彭景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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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72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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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09-30
    9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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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他9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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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0-12-29
    10

    李绍林与魏智飞、佛山市名品饮食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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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5民初31217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李绍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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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7-10 2020-11-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3民初2900号之一原告邓丽梅诉被告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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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29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邓丽梅 被告- 林锡冲 王扬发 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 马业岚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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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2900号之一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邓丽梅诉被告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3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业岚、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林锡冲、王扬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丽梅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258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丽梅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36元,由被告马业岚、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林锡冲、王扬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539944172021-07-1916:49:41:206(2021)粤0113民初2900号之一原告邓丽梅诉被告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有限公司,邓丽梅,送达,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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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2

    (2021)粤0113民初8728号原告张旭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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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872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张旭 被告- 林锡冲 马业岚 王扬发 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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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旭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张旭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马业岚签订的《投资权益转让协议》;2.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24749.96元((20000+1521.7)×115%)并支付滞纳金暂计18017.97元(滞纳金以回购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3.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566252021-06-1101:54:51:0(2021)粤0113民初8728号原告张旭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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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3

    (2021)粤0113民初8727号原告廖明辉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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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87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廖明辉 被告- 林锡冲 马业岚 王扬发 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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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明辉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廖明辉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马业岚签订的《投资权益转让协议》;2.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12374.82元((10000+760.71)×115%)并支付滞纳金暂计9008.87元(滞纳金以回购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3.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566242021-06-1101:54:51:0(2021)粤0113民初8727号原告廖明辉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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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4

    (2021)粤0113民初8738号原告庞森祥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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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87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庞森祥 被告- 林锡冲 马业岚 王扬发 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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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8738号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庞森祥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马业岚签订的《投资权益转让协议》;2、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142310.3元((115000+8748.09)×115%)并支付滞纳金暂计103601.9元(滞纳金以回购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3、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635692021-06-1517:18:55:0(2021)粤0113民初8738号原告庞森祥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马业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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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5

    (2021)粤0113民初8737号原告周伊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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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87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周伊 被告- 林锡冲 马业岚 王扬发 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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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8737号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伊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马业岚签订的《投资权益转让协议》;2、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37124.44元((30000+2282.12)×115%)并支付滞纳金暂计27026.59元(滞纳金以回购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3、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635652021-06-1517:18:57:0(2021)粤0113民初8737号原告周伊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马业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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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6

    (2021)粤0113民初8735号高洁涛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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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873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高洁涛 被告- 林锡冲 马业岚 王扬发 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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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8735号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洁涛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马业岚签订的《投资权益转让协议》;2、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6187.4元((5000+380.35)×115%)并支付滞纳金暂计4504.43元(滞纳金以回购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3、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635542021-06-1517:19:04:0(2021)粤0113民初8735号高洁涛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马业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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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7

    (2021)粤0113民初8730号原告杨汝彬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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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87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杨汝彬 被告- 林锡冲 马业岚 王扬发 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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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汝彬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杨汝彬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马业岚签订的《投资权益转让协议》;2.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12374.82元((10000+760.71)×115%)并支付滞纳金暂计9008.87元(滞纳金以回购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3.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566282021-06-1101:54:55:0(2021)粤0113民初8730号原告杨汝彬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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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8

    (2021)粤0113民初8736号原告谭志明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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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87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谭志明 被告- 林锡冲 马业岚 王扬发 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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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8736号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志明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马业岚签订的《投资权益转让协议》;2、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6187.4元((5000+380.35)×115%)并支付滞纳金暂计4504.43元(滞纳金以回购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3、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635602021-06-1517:19:02:0(2021)粤0113民初8736号原告谭志明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马业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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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9

    (2021)粤0113民初8732号原告龙光盛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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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87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龙光盛 被告- 林锡冲 马业岚 王扬发 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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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8732号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光盛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马业岚签订的《投资权益转让协议》;2、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12374.82元((10000+760.71)×115%)并支付滞纳金暂计9008.87元(滞纳金以回购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3、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635452021-06-1517:19:20:0(2021)粤0113民初8732号原告龙光盛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马业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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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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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8731号原告袁秀群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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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873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袁秀群 被告- 林锡冲 马业岚 王扬发 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 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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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秀群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马业岚签订的《投资权益转让协议》;2、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6187.4元((5000+380.35)×115%)并支付滞纳金暂计4504.43元(滞纳金以回购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3、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566392021-06-1101:55:16:0(2021)粤0113民初8731号原告袁秀群诉被告马业岚、林锡冲、王扬发、广州大瀛洲餐饮有限公司、广东人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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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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