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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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杨赛菊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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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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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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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15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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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151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徐华斌 被告- 昆明盼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 李正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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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1519号昆明盼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6月17日,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华斌诉被告李正国、昆明盼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计人民币547532.33元;二、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三、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五华区法院黑林铺法庭二楼第五法庭(2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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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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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民初38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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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民初3823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 被告- 谭中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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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告(2019)渝0101民初3823号谭中碧(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0718594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谭中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01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谭中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135074.49元及尚欠保费9180元,共计144254.49元;二、被告谭中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以144254.49元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3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梅念章联系电话:023-87666023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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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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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110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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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11098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 被告- 熊绍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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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6民初11098号熊绍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熊绍云保险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赔偿款25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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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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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民初74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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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民初7405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 被告- 谭中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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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1民初3823号谭中碧(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0718594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谭中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理赔款人民币135074.49元及逾期保险费9180元,共计144254.4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44254.49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梅念章联系电话:023-875007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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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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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35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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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35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支行 被告- 吴昆海 杨柳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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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3515号吴昆海、杨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支行与被告吴昆海、杨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支行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07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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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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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1636号王辅成诉陈浩、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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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163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辅成 被告- 陈浩 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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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4民初1636号王辅成诉陈浩、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浩赔偿原告王辅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35070.25元,被告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支付,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鉴定报告、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9时在本院权益保护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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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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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19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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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191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被告- 文若屹 重庆市富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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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1912号文若屹,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红专村5组18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230119810712585X。本院受理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与被告文若屹、被告重庆市富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孙浩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21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的车辆维修费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的车辆维修费7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文若屹与被告重庆市富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的停运损失费7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被告文若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陶本军联系电话:(023)6718892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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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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