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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

    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汇景花园裙楼3层海典阁南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6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6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基督教侨城堂、殷阿瞒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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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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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赵芝来、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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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赵芝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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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玲与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东方培训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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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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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琳与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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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纠纷

    原告-李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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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殷阿瞒与深圳市基督教侨城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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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殷阿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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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玉妹、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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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林玉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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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吴冬璇与深圳宏明国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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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吴冬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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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李永昆、黄玲玲、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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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永昆
    黄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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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谢礼、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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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谢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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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吴胜源、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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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胜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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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粤0305执264号 南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1-07 详情
    2 (2015)深南法执字第02408号 南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5-26 详情
    3 (2015)深南法执字第00098号 南山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12-24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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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民初6128、61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刘鹏飞 当事人- 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家勤 被告- 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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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5民初6128、6129号 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刘鹏飞与被告深圳市太古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6128、6129号。61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搬离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汇景花园裙楼第三层第G055号的铺位,并将上述铺位返还给原告;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租赁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按照955元/月、11459元/年的租金标准,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为10313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滞纳金(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0.2‰/日的计算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至租赁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为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12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搬离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汇景花园裙楼第三层第G056号的铺位,并将上述铺位返还给原告;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租赁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按照955元/月、11459元/年的租金标准,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为10313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滞纳金(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0.2‰/日的计算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至租赁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为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4日14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钟家勤 电话:0755-8660835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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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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