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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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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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7644号 | 无 |
上诉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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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20 |
2 |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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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7645号 | 无 |
上诉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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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20 |
3 |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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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7643号 | - |
上诉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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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13 |
4 |
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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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28号之二 |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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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6-15 |
5 |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凡达商贸有限公司、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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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执保281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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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3 |
6 |
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瑞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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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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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08 |
7 |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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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0578号 | - |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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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9-21 | 2021-05-13 |
8 |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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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0576号 | - |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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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9-21 | 2021-05-13 |
9 |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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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0579号 | - |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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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9-21 | 2021-05-13 |
10 |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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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3254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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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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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4民初2550号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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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2550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 林锐忠 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 王活清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 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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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2550号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20)粤0114民初255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的起诉,与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继续进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538478412021-03-2515:19:09:117(2020)粤0114民初2550号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有限公司,科技,公告,读书郎,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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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2 |
(2020)粤0114民初2550号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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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2550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 王活清 林锐忠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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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2550号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本院受理的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2日9时2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诉讼请求:一、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平板电脑、学习机等电子教育产品;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标牌广告,停止销售标有“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平板电脑、学习机等电子教育产品;四、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读书郎”文字的企业名称;五、上述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40257元(公证费4274元+侵权产品购买费1500元+律师费34483元)合计540257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537387352021-01-0417:09:45:531(2020)粤0114民初2550号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被告,读书郎,公告,电子,停止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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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3 |
(2020)粤0309民初222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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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28号 |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原告- 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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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28号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22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读书郎”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判令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平板电脑、学习机等电子教育产品;三、判令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读书郎”文字的企业名称;四、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44838元(公证费7056元+侵权产品购买费3299元+律师费34483元),合计544838.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3月15日9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知擎21050317承办法官助理:谢玉霞210503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810室综合庭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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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4 |
(2020)粤0309民初222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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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28号 |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 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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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28号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本公告于同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玉霞联系电话:210503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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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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